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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,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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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,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

2000年1月29曰法经〔2000〕24号函

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:

你院《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,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请 示》收悉。经研究,答复如下:

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,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违 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。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,应当依法进 行清算,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,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。因 此,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,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, 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。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,无法通知 参加诉讼,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,人民法院 也应予以准许。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,如果不存在投资不 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偾务情形的,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,承担清算责 任。你院请示中涉及的问题,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。

此复。

(原栽《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》2000年第3卷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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